|
|
用工程担保制度促进合理低价法健康发展 |
作者:佚名 |
来源:建筑时报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3-3 11:43:04 |
工程担保制度对合理低价法推广的促进作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正式出台,为保证合理低价法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措施,即利用经济手段引入担保人作为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负责,通过守信得偿、失信受惩的原则,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让实力强,信誉好,担保人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多得工程,反之,则少得甚至得不到工程。
《通知》中推出4种强制担保制度,体现在合理低价法评标过程中,起到了全过程保驾护航的作用,把合理低价法推行过程出现的高风险降到了最低。
首先,工程担保制度对规范市场准入有着重要的识别、择优和促进作用。由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经济利益是直接关联的,如果为不合格的承包商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人必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而保证担保人必然要对前来投保的承包商的施工能力及管理水平进行严格审查,对质量差的承包商不予保证担保,对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商则竞相提供保证并相应地降低保费。客观上起到了规范市场和行业进入壁垒的作用。建设市场的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系统就可以得到运行,承包商在安全生产与优质生产上投入成本多,就可在保证市场中获得优惠的认可,这样一来,就能够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的生活空间,投标保证担保由此成为一道门槛,从而保护了建筑企业的合理利润,避免非理性报价,恶性压价的发生。 其次,由于招投标双方的利益不尽相同,业主希望用最低的成本购买到质量和进度都令人满意的建筑产品,他们希望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希望承包商能够兑现一纸承诺。而承包商希望能够得到可以实现预期利润的工程,到期按时得到业主承诺的款项,这中间当然无法避免有相互冲突的地方,正像我们在上面分析的诸多问题,通过工程担保制度可以使各方利益趋于一致,能够使各方利益统一在按期完成工程这一基本点上。业主自然希望能够按期完成工程,有了工程保证担保当然可以解除业主的后顾之忧,因为即使现在的承包商不能够近期履约,保证人也会代为履约,而承包商一直担心的是能不能够按时拿到工程款,有了工程担保承包商就不必担心,有了第三方的担保,只要能够按期完成工程就可以拿到工程款,这样各方的利益就得到了统一。在工程中由于工程保证担保是一种利益机制,担保人正是利用了这种利益机制能够在问题还没有到不可调和的时候,运用自身的资源进行协调。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出台,对促进合理低价法评标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规范、有序竞争的制度保障。作为一项新制度,其运作方式还未被工程界、金融界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尚需做大量的宣传、普及、推广工作。首先,为加快使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挥作用,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采用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关条款,将担保工作纳入招标程序管理。其次,全面推广合理价法评标办法,在加强其操作的制度保障措施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招标前期工作质量,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最后,要尽快建立投标人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上一页 [1] [2]
|
|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上一篇文章: 企业实现合理最低价中标的途径
下一篇文章: 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和报价方法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